北大女博士涉嫌抄袭被撤销学位冤吗?

2015-03-05 17:05 来源:未知
北大女博士涉嫌抄袭被撤销学位冤吗?

  于艳茹的背影

  1月10日,北大宣布撤销因论文涉嫌抄袭的女博士于艳茹博士学位,近日,于艳茹接受媒体采访,首次正面回应涉嫌抄袭一事,于艳茹认为自己为学术理想奋斗半辈子,如今无家无业,如果博士学位再被撤销,自己将一无所有,因此绝对不接受北大的处理结果,将维权到底。

  认定于艳茹学术不端问题不大

  于艳茹被指责抄袭,源于其2013年7月在《国际新闻界》上发表的题为《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2014年8月,该文被举报涉嫌抄袭,随后《国际新闻界》发表公告称,经过仔细对比,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Gelbart的论文,直接采用Gelbart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已经构成严重抄袭。

  由于于艳茹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因此媒体在报道时,都刻意强化于艳茹北大博士的身份,她也成了学术不端和学术抄袭的典型,在舆论推动下,北大宣布将重新审核于艳茹的论文,并审查于艳茹的博士答辩论文是否涉嫌抄袭。

  1月10日,北大发表通报称,于艳茹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即《国际新闻界》刊登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基本规范》,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通报中说,“于艳茹承认抄袭事实”(于艳茹否认这一说法)。

  北大认为于艳茹所写《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涉嫌抄袭,《国际新闻界》则在公告中列举了于文和Gelbart的论文,标注了中文大段翻译英文的部分,最后得出结论认为,于艳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依据于艳茹自述,她的论文之所以涉嫌抄袭,是因为她“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但作为一个博士生,显然不能说自己写作经验不足,这种学术硬伤太过低级。因此,认定于艳茹学术不端,问题不大。

  处罚于艳茹应该撤销学位过重

  在《国际新闻界》发表公告后,《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陈力丹对媒体表示,要给予于艳茹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国际新闻界》对于艳茹采取如下三点措施: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

  北大宣布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后,陈力丹却对这一处理方式表示意外,他没想到于艳茹会被撤销博士学位。陈力丹认为,北大取消于艳茹博士学位的理由不够充分,因为她的博士答辩论文并未抄袭。

  实际上,北大最初回应于艳茹涉嫌抄袭时,表示将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审查,“包括审查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如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从最后北大发布的公告看,于艳茹的博士答辩论文并未抄袭。显然北大对于艳茹的处理方式呈现出变化的趋势,其中玄机只有北大知晓。

  陈力丹认为北大直接取消于艳茹博士学位,没有考虑到一个年轻人未来的发展,过于草率。律师孔德峰在博文中则认为,在于艳茹博士答辩论文没有抄袭的情况下,以学校规定为由撤销其博士学位,缺少法律依据,“很任性”。有媒体的舆情抽样统计显示,支持北大决定的只占27.3%,而认为处罚太重和学术大环境使然的占61.3%。

  于艳茹被处罚了其他学术不端的人呢

  于艳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绝不能接受北大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她也不认为自己是学术不端的人,北大撤销其博士学位,还让她背上学术抄袭的帽子,成了丑闻人物,自己数十年的努力就此毁于一旦,失去博士学位,自己也就失去继续学术的可能,“今年我就36岁了,还没有结婚,没有正式工作,可以说是无家无业。”

  于艳茹的告白虽然令人同情,但这不等于她可以免于处罚,《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无论从学术研究上还是技术处理上,都有明显瑕疵,尽管当下中国学术大环境不好,学术不端和抄袭时有发生,一些知名专家学者涉嫌学术抄袭时未被处罚,但这不是于艳茹可以免于受罚的理由。

  当然,北大的处理方式显得操之过急,不免给人“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感。此事件中的《国际新闻界》其实同样负有责任,《国际新闻界》在公告中称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同时“为此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但作为一份专业学术期刊,在选取文章上没有做到严格把关,不该以一句疏漏来搪塞。

  作为中国最高学府,北大在培养博士的过程中,未能将学术规范完整而正确的传递给学生,显然是失职的,这同样不能归结于学术大环境不好,如果因为于艳茹被发现了,就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这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于事无补。

  回到当下的中国学术环境,进行学术体制改革是一方面,学术机构和研究者“各司其职”是另一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结语:

  于艳茹事件不是孤立的个案,这类学术不端现象在中国学术圈很普遍,单独处罚于艳茹或为于艳茹叫屈,都不能改变中国学术的大环境,在制度没有改变的前提下,致力于学术研究的人起码要做到“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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