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税收法定 从原则向程序化推进

2015-03-05 14:32 来源:未知

  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现场,针对媒体提问财政部两次“借机”上涨燃油税合理性的质疑,大会发言人傅莹回应称,2020年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目前,我国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这是1985年全国人大给国务院的授权,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及合理性,但时至今日已经被认为给法治建设带来障碍与阻力。

  法律程序保障收税“人民同意”

  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税权归于人民,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从形式上说,税收表现为人民将自身创造的财富的一部分无偿转让给国家,人民因这一转让而获得要求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因此,税收以人民同意为前提天经地义,具有百分之百的理由,反过来是不对的。

  聂日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如果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而征税可以实现,要有两个前提:第一,新增税收的使用是指定用途的;第二,纳税人可以参与征税多寡及税收的使用。在当下社会,两者均不可能。日常的公共事业,尚且强调使用者付费、谁受益谁缴费,其价格变动尚且需要征求消费者意见。税率变动对个人财产的影响显然远比公用事业收费的影响要大,不受益也要缴税、并且具有强制性,其调整程序自然要比公用事业收费更加严格。

  设税权和纳税人权益保障相辅相成

  叶檀(知名财经评论家):我国正在向税收法定原则努力,但在转型期间,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地出现了一连串的税收优惠、土地价格优惠等政策,以吸引企业家、吸引资金。在短暂的收益期过去后,优惠政策朝令夕改,企业无法形成明确的税收预期,而政府也无法寻找到长期税基。对于企业而言,有了明确的预期,企业才能决定费用与成本,才能决定接单的价格门槛,才能有长期经营、永续经营的基本前提,才能有尊重税收法律的意识。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要形成良好的依法治税的氛围,如果没有税收法律确定,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也不可能。如果我们税收的征收的规范,都是低层次的行政法规,甚至是规章,或更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那我们纳税人无论是营业自由、人生规划自由、财产安全保证都是缺少稳定性,缺少可预期性的。立法上一定要强调用正当程序的理念来指导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压缩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

  税收法定体现现代治理能力

  孙杨(凤凰周刊记者):一旦税收必须经由人大立法决定,那么想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或调整一个税种和税率,需要经过的立法程序会改变,部门利益和政府的权力扩张都将受制。

  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原则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民意机关掌握税收立法权,以此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二是上升为宪法原则,以此规范立法机关的权力;三是站在纳税人基本权利的高度,打通“征税”与“用税”,将财政收入、支出、管理均纳入法定的范围。设税权理应回归全国人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应当同时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

  新华时评:纵使有一百个可以增税的正当理由,如果不走法律程序征税、增税,确实很难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税负、税感以及收入状况,影响着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让税收法定的原则铭刻在法律条文中,既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也是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体现。

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至顶 反馈 至底